相邻防污防险关系
相邻防污防险关系,乃相邻关系之一种,是指因涉及相邻方违反防污防险义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人,尤其是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研究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相邻他方对超标排放,有权要求相邻人排除妨害,即按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治理,而且对造成的损害还有权要求赔偿。
相邻各方应当注意环境清洁、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声、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应承担不使相邻他方地基动摇、塌陷,使他方免遭危险或发生损害的义务,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违反此项义务的,相邻他方有权请求停止危险部分的施工,并排除危险;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