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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
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採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並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