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占有,乃「直接占有」之對稱,是指自己不對物予以直接管領,而是依據一定的法律關係對於物具有間接的管領力。
間接占有人對直接占有該物的人享有返還請求權。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的占有為直接占有,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對該物則為間接占有。直接占有可獨立存在,間接占有不能獨立存在。我國物權法沒有對間接占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