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佔有,乃「直接佔有」之對稱,是指自己不對物予以直接管領,而是依據一定的法律關係對於物具有間接的管領力。
間接佔有人對直接佔有該物的人享有返還請求權。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的佔有為直接佔有,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對該物則為間接佔有。直接佔有可獨立存在,間接佔有不能獨立存在。我國物權法沒有對間接佔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