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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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占有,乃“善意占有”之对称,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的占有

恶意占有属无权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

一、善意占有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恶意占有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占有人的责任、占有人的收益取得等因为占有人的善意或恶意而不同。比如:
  •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就没有这种责任。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当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而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此项赔偿责任。
  •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此项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财产的权利人支付,恶意占有人则没有这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