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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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占有,乃「善意占有」之對稱,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沒有合法根據的占有

惡意占有屬無權占有

區分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意義主要在於:

一、善意占有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惡意占有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占有人的責任、占有人的收益取得等因為占有人的善意或惡意而不同。比如:
  •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善意占有人就沒有這種責任。
  •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當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而善意占有人無須承擔此項賠償責任。
  •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對於此項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善意占有人有權要求財產的權利人支付,惡意占有人則沒有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