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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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的動產並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

法律上的遺失物,首先得是他人之物;其次必須是動產,除一般動產外,還包括貨幣匯票本票支票存款單提單權利憑證;第三,非所有人故意拋棄的,這是遺失物與拋棄物的區別。

後果

遺失物拾得者能否取得所有權,歷來有不同的立法體例。法國、日本、德國等國的民法多採取得所有權的主張,極少數國家采不能取得所有權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國立法重視對遺失物所有權人利益的保護,也體現了中華民族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明確規定遺失物的拾得者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2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