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監護的權利和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權利和義務;
兄弟姐妹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之間互有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請權,一方被宣告失蹤後的財產代管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