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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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乃具体人格权之一种,属精神性人格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在规定范围内专有使用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客体

名称权的客体是名称。名称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他人的文字符号。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取得

名称权的取得,必须依法经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权能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依此条规定,名称权具有以下权能:

一、专用权

名称经登记之后,权利人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排他使用的权利,具体是指在其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相同行业中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变更权

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自己的企业名称,他人不得干涉。企业改变名称的,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三、许可权

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如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被特许经营的人支付使用费用,但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四、转让权

企业有权将其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给他人。名称权转让,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转让时,应当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原登记机关核准。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名称权归受让人享有,转让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保护

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盗用、假冒他人的名称造成损害的,侵害者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