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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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權,乃具體人格權之一種,屬精神性人格權,是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法享有的在規定範圍內專有使用其名稱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客體

名稱權的客體是名稱。名稱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用以確定和代表自身,並區別他人的文字符號。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構成。

取得

名稱權的取得,必須依法經有關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權能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110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依此條規定,名稱權具有以下權能:

一、專用權

名稱經登記之後,權利人在其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排他使用的權利,具體是指在其冠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的相同行業中享有獨占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與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名稱。

二、變更權

權利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變更自己的企業名稱,他人不得干涉。企業改變名稱的,必須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證件。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1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三、許可權

企業可以通過特許經營如連鎖經營、加盟經營等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名稱,被特許經營的人支付使用費用,但應報主管機關備案。

四、轉讓權

企業有權將其企業名稱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給他人。名稱權轉讓,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轉讓時,應當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書面合同,並報原登記機關核准。經原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名稱權歸受讓人享有,轉讓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

保護

名稱權受法律保護。盜用、假冒他人的名稱造成損害的,侵害者應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