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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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於2020年5月28日頒佈,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其中,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較早出台,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較大部分條款。民法典各分則,則繼續審議和編纂。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則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此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整統一的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後,下列民事單行法被取代並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出台,2009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出台,1998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

立法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參照歐陸法系,但制訂民法典的過程一波三折。早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佈憲法後,隨即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後來受反右運動和文化大革命等影響,起草工作經歷四次波折。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的通過,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具有民法總則性質的民法基本法律法規正式設立。而後雖仍有推動,但均以單行法的方式制定並實施,實際上仍處於對民法的探索階段。直到在2017年通過的民法典總則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及2018年開始重點編纂的民法典各分編的出現,這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出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次起草

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小組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研究室,負責研究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研究起草民法典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1956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民法典徵求意見稿」成形,初稿共有400多條,分「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篇;當時以1922年《蘇俄民法典》為基礎,將親屬篇排斥於民法典之外,並不規定物權,將自然人概念更換為公民概念。1957年,整風運動、反右運動開始。1958年8月21日,毛澤東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表示,不再制定民法、刑法;同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小組在向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提出沒有必要制定民法。

第二次起草

1962年,毛澤東針對國民經濟中調整改善的問題,提出「沒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編案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遵照這一指示,同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建以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常委會副秘書長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領銜的工作班子「民法研究小組」,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主持下開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試擬稿)》,並印成冊;這個草案共三編(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轉),共24章262條,具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色彩。1965年-1976年,由於四清運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文化大革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一次中斷。

第三次起草

隨著文化大革命的結束及平反冤假錯案工作的展開,政治局勢趨於穩定,民法典起草工作又一次提上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1979年11月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第三次的民法典起草。

1980年8月,民法典起草小組草擬出民法草案「試擬稿」,開始向部分經濟單位和政法部門徵求意見。這個草案包括總則、財產所有權、合同、勞動報酬和獎勵、損害責任、財產繼承共6編、501條。9月,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被修改,以適應改革開放以來的新形勢。但鑑於當時改革開放和經濟復甦建設才剛剛起步,在短期內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夠成熟,故而將民法暫時以單行法的方式設立及施行。

自1985年起,先後設立及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次起草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漢斌邀請五位民法教授座談民法典起草(中國政法大學江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王家福梁慧星、清華大學王保樹、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五位教授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王漢斌遂決定恢復民法典起草,並委託九位學者專家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樹、梁慧星、王利明、肖峋魏耀榮費宗褘),統籌負責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決定「三步走」:先確定合同法,奠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與統一,再用4-5年時間制定物權法,實現財產歸屬關係基本規則的完成,最終在債權物權制度完善基礎上,於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

2001年,基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新形勢下的法制環境要求,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李鵬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並經常委會審議一次。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1月11日召開民法典起草工作會議,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委託六位專家學者分別起草民法典各編條文草案(梁慧星負責起草總則編、債權總則編和合同編;王利明負責起草人格權編和侵權行為編;鄭成思負責起草知識產權編;唐德華負責起草民事責任編;巫昌楨負責起草親屬編和繼承編;費宗褘負責起草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編)。2002年4月16日至1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民法典草案專家討論會,19日上午集中討論民法典結構體例,其中絕大多數獲得一致同意,但就是否設人格權編和知識產權編,未達成一致意見(梁慧星不贊成設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鄭成思不贊成設知識產權編)。後因草案條文太多,不便一併審議,故而維持以民法單行法方式進行分編審議的做法。據此,自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

第五次的整體起草編纂

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基本成熟,對民法典的起草編纂工作重新被注意。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5家單位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組織工作專班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組長是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秘書長張鳴起,副組長是原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

2016年3月起,按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計劃,針對民法典的起草編纂工作採用先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再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後整合成民法典的方案,並予以逐步實施。

同年6月27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7月5日至8月4日,民法總則草案的初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0月31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11月18日至12月17日,民法總則草案的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2月19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民法總則草案的三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7年3月8日,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3月15日,民法典總則草案經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式決議通過形成法律。10月1日,民法典總則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開始施行。

此後,民法典各分編開始編撰。其中,法典總則編部分完成之後,王利明召集起草合同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召集起草物權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召集起草繼承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召集起草婚姻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召集起草侵權責任編。各分編經過多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於2018年8月27日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在初次審議期間曾對是否增加人格權編、知識產權編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編的提案進行了討論,討論後決定增加人格權編。此後,民法典的各分編又被分別進行了審議。

由民法典總則編及各分編整合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並於2020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中表決通過。

內容

在獲得通過後,形成完整統一的民法典並同時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新版,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頒布,200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頒布,199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整合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而全面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一千兩百六十條,共七編並附則:

  1. 總則(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2. 物權編(通則、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
  3. 合同編(通則、典型合同准合同
  4. 人格權編(一般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
  5. 婚姻家庭編(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收養
  6. 繼承編 (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產的處理)
  7. 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8.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