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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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力进行的一项工作。具体的编纂工作,自1907年即正式着手,一方面聘请时为法律学堂教习的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编纂完成全部草案条文稿。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影响

192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了《民国民律草案》,但也没有公布实施。

评价

草案条文稿完成当年,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内容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33章,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