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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23年1月22日 (日) 16:45的版本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法律意义上的,乃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依法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并满足其需要的客观世界存在的物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绝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以物为客体。即使不以物为客体,也与物有联系,如运送关系保管关系,其运送、保管行为必须作用在物上。由于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都会对物加以特别规定。

要件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 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3. 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太阳、月亮,尽管有巨大的利用价值,但至少在目前还不能为人类所支配、控制,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

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因而才会成为人们交易的对象,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与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

四、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物可以作多种分类,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