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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乃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是指依法能為法律關係主體所支配並滿足其需要的客觀世界存在的物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

物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絕大部分民事法律關係以物為客體。即使不以物為客體,也與物有聯繫,如運送關係保管關係,其運送、保管行為必須作用在物上。由於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都會對物加以特別規定。

要件

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繫,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

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

  1. 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
  2. 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
  3. 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

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太陽、月亮,儘管有巨大的利用價值,但至少在目前還不能為人類所支配、控制,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

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能滿足人們的各種需要,因而才會成為人們交易的對象,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或者與民事法律關係有聯繫。

四、須具有獨立性。

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係客體存在。

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物可以作多種分類,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