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持续合伙协议与偶然合伙协议
与商事合伙协议之区别
无论是持续合伙协议,还是偶然合伙协议,其都具有特定的合伙目的,合伙协议也均应对此予以明确约定。在合伙目的实现之后,合伙通常会随之终止。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在持续合伙协议中,可能需要形成一个合伙实体,组成合伙组织,以实现合伙目的。但在偶然合伙协议中,因目的具体确定,故也可以不形成明确的合伙实体,在短期的合伙目的实现之后,合伙即告消灭。[1]例如,合伙人约定共同出资购入食品等,以在元宵节庙会当天进行销售。在庙会结束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即消灭。当然,若待完成的事项较为重大复杂,也不排除成立合伙实体的选项。
第二,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同。如前所述,偶然合伙持续的时间通常较短,以个人合伙协议为常态。持续合伙协议以商事合伙协议为典型。
第三,持续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而偶然合伙则具有不稳定性。
参考文献
- ↑ 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7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