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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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或共同債務之認定

在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的,分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方婚前已形成的債務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 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2. 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協議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對夫妻債務之效力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堅持婚姻關係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於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是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