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自然人的出生、死亡的事實,一般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