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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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法律事实,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

对出生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对一些行为性质等的认定,还关系到自然人年龄的计算、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等重要法律问题。

认定

民法学说上关于出生的认定有“阵痛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父亲承认说”等不同标准或学说。

我国采用“活著出生”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即胎儿脱离母体,脱离母体的胎儿又是活的,两个事实都具备的,谓之“出生”。胎儿虽脱离了母体,但娩出时是死体的,就不是法律意义的出生,即没有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脱离了母体,如果是活的,即便只活了很短的时间,只要其独立呼吸过又死亡的,他也是作为民事主体存在过。对于这种出生后又旋即死亡的人,同样要进行出生登记死亡登记

时间

在我国,自然人的出生、死亡的事实,一般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