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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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法律事實,取得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

對出生的認定直接影響到對一些行為性質等的認定,還關係到自然人年齡的計算、民事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能力等重要法律問題。

認定

民法學說上關於出生的認定有「陣痛說」「斷帶說」「獨立呼吸說」「受孕說」「父親承認說」等不同標準或學說。

我國採用「活著出生」為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開始的時間標準,即胎兒脫離母體,脫離母體的胎兒又是活的,兩個事實都具備的,謂之「出生」。胎兒雖脫離了母體,但娩出時是死體的,就不是法律意義的出生,即沒有取得民事權利能力。胎兒脫離了母體,如果是活的,即便只活了很短的時間,只要其獨立呼吸過又死亡的,他也是作為民事主體存在過。對於這種出生後又旋即死亡的人,同樣要進行出生登記死亡登記

時間

在我國,自然人的出生、死亡的事實,一般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