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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
一般而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自然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不是民事主體,但胎兒將來會出生的,胎兒出生之後,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民事主體。
對於胎兒的利益如何給予保護,使其出生之後不至於發生生活上的困難,是民法上的一個重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條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見,我國法律雖堅持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原則,但為了保護胎兒利益,在繼承遺產、接受贈與、請求損害賠償等涉及胎兒利益的場合,還是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