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23年1月23日 (一) 15:21的版本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自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但胎儿将来会出生的,胎儿出生之后,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

对于胎儿的利益如何给予保护,使其出生之后不至于发生生活上的困难,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见,我国法律虽坚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但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在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请求损害赔偿等涉及胎儿利益的场合,还是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