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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自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但胎儿将来会出生的,胎儿出生之后,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
对于胎儿的利益如何给予保护,使其出生之后不至于发生生活上的困难,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见,我国法律虽坚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但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在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请求损害赔偿等涉及胎儿利益的场合,还是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