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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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權利人,在侵權法律關係中,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而享有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請求權的人。

賠償權利人通常為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民事權益損害的受害人。

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的,有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則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等。,需要注意:

  1.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是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死者的近親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第2款的規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至於死亡的受害人是不知姓名的,如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是流浪漢,為避免如取證、主張索賠、時效等問題導致其近親屬的利益受損,可由事故發生地的民政部門代為行使權利,獲得的賠償金由民政部門保管,待死者身份確定之後,再轉交給其近親屬。
  2. 被侵權人為組織的,該組織為賠償權利人。這裡的「組織」是指組織機構,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如果在此期間該組織發生變化,如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 被侵權人被侵害致死之後,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不是侵權人,也不是賠償權利人的,支付了有關費用的第三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按照民法典第1181第2款的規定,此種情況只適用於被侵權人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