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在婚後約定的,以保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不違反約定的夫妻忠實義務為目的的,以違約金或賠償金為責任形式的有關人身關係的協議。
類型
- 夫妻忠誠協議按協議締結的時間先後可分為兩類:婚前成立的夫妻忠誠協議和婚後成立的夫妻忠誠協議
- 按照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的內容不同,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分為:
- 離婚賠償型。雙方約定“雙方都要努力維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則要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賠償”。這種約定因為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
- 外遇賠償型。雙方約定“夫妻雙方要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和子女負責,如果一方有外遇(婚外性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給付對方一定的賠償”。
- 空床賠償型。雙方約定“如果一方夜不歸宿,就應該按時間實際支付對方的一定金錢”即所謂的空床費的約定。
效力爭議
訴訟
目前,依據夫妻忠誠協議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3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第29條第3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不能判決一方支付另一方因違反夫妻忠誠協議而支付類似“不忠賠償款”或者“空床費”的,只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