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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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法律行為,乃「獨立法律行為」之對稱,是行為人為了補助他人的意思表示,以便使他人所為的待補法律行為得以成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法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由其獨立實施的行為所作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對行為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所作的追認表示。

輔助法律行為與待補法律行為

沒有輔助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當然,離開待補法律行為,輔助法律行為沒有意義。

獨立法律行為與輔助法律行為

以是否具有獨立的實質內容為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區分為獨立法律行為和輔助法律行為的意義在於獨立法律行為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力,而輔助法律行為只是使待補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條件。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