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行为,乃“无因法律行为”之简称,“有因行为”之对称,是不以给付原因为成立或生效条件的财产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是与给付原因分离的独立行为。给付原因欠缺,无论是不合法还是不存在,都不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成立,也不妨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有偿合同中的价金是以票据支付的,即使作为票据原因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该票据行为依然有效,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