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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行為,乃「有因法律行為」之簡稱,「無因行為」之對稱,是以給付原因為成立或生效條件的財產法律行為。在有因法律行為中,進行財產給付的原因是該法律行為的組成部分,其給付原因的不合法、不存在等,該法律行為即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如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支付錢款行為是取得另一方當事人出賣物所有權的原因,另一方當事人失去出賣物所有權是其接受買受人錢款的原因。
絕大部分財產法律行為都為有因法律行為。
區分有因法律行為和無因法律行為的意義在於表明給付原因對財產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