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無意思表示,即無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可能是一個意思表示,也可能是兩個或者多個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絕不可沒有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約尚須物之交付,法律行為始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