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绝不可没有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约尚须物之交付,法律行为始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