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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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撤銷,是法院依法取消因履行監護職責過程中有過錯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監護資格的制度。

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計了監護制度,最重要的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也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如果法律放任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監護職責,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是與監護制度的初衷相悖的。為此,對於履行監護職責有過錯的監護人,法律設計了監護撤銷制度,依法取消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可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規定,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事實有以下方面: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如: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被監護人的;將被監護人置於無人監管、照看的狀態,導致被監護人面臨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危險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如: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流離失所、生活無著的;監護人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或者因服刑、隔離戒毒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上述情形都會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困難甚至危險的狀態,造成被監護人居無定所、衣食無著、患病無醫的生活困境,更談不上正常地接受教育,必然會給未成年人的身體、心理帶來傷害,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害。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這是一兜底條款,指除上述前兩種情形之外的其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形。如:脅迫、誘騙、利用被監護人乞討的;教唆、利用被監護人進行犯罪的等。

撤銷申請程序

監護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根據撤銷權人的申請,查明事實後,有權撤銷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撤銷申請人

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上述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法律後果

監護人的監護權因法院的撤銷而被取消,監護關係也因此歸於終止。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即便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仍應繼續履行其負擔的給付義務。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