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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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既往溯及既往之對稱,係指法律只適用於它施行後的事項,而不適用於它施行前的事項。它是關於法律時間效力的一項原則,為有些國家刑法所採用。

不適用於三種情況:

  1. 新法明文規定溯及既往的;
  2. 新法是因廢止舊法而制定的;
  3. 按照法律的性質應該溯及既往的。

如果新法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後、判決之前頒行,而舊法與新法對行為的認定與處分又不相同,裁判時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在內)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一般從舊法,但如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的從新法;少數國家則規定從舊法,如英國。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