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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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特别法人

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人

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得为营利,但在农村,因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没有再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此代行并非代理,是替代,即是以村委会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此时的村委会具有双重性,既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使对农村行政事务的管理,又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和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组织,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