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成立的特別法人。
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由法律直接規定,無須登記,在性質上屬於公法人。
居委會和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原則上不得為營利,但在農村,因集體經濟組織解體後,沒有再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法總則》第101條規定,由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此代行並非代理,是替代,即是以村委會自己名義參與民事活動。此時的村委會具有雙重性,既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行使對農村行政事務的管理,又作為集體土地所有人和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組織,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