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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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系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所进行的专门性监督管理的活动。(注: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420页。)

特征

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任务具有专门性。

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人所从事的主要活动是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进行专门性的监督管理,如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控制工程的造价和工期,有必要采用监理的方式。一些工程项目如由国家规定需要实施强制监理的,发包人必须订立此类合同。如果无强制性规定的,则由发包人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委托监理合同。(注: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421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主体具有特殊性。

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人必须具有专门的资质。国家对工程监理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注: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

第三,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这有利于明晰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各自的责任,使监理人能够更好地对承包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按期保质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实行监理,原则上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但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当事人必须通过订立书面合同以有效实行工程监理。(注:参见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325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交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依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委托监理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监理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委托对承包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监理人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为了发包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保障监理人妥善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注:参见《建筑法》第34条。)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