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訴訟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正是由於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產生及代理權限都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所以,委託訴訟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委託訴訟代理人又稱意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是民事訴訟中適用最為普遍的一種代理方式。
特徴
委託訴訟代理人與法定訴訟代理人相比,有如下特徵:
- 委託訴訟代理權的產生是基於委託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在訴訟實踐中,委託人在授予代理權時,須出具由其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這是委託訴訟代理人取得代理權的憑證。
- 訴訟代理的事項和代理權限一般由委託人自行決定。當然,對委託人的授權,法律在特殊情況下也作適當限制。如在離婚案件中,離婚與否的意見不能授權代理人代為表達,而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向法院表明。
- 委託人和受託人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種類
哪些人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原則上採取強制律師主義,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制審判的案件必須由律師代理訴訟,如德國、日本、奧地利等。有些國家則未將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局限於律師,而是規定律師和非律師均可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我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幾乎未作限制性規定,可以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非常廣泛。根據《民訴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下列人員:
律師
律師與其他訴訟代理人相比,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訴訟經驗和一定的訴訟技巧,由律師代理訴訟,能夠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選擇實施適當的訴訟行為,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2000年發佈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截至2011年,全國共有基層法律服務所1.9萬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7.3萬人。雖然《民訴法》第58條第2款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並列為訴訟代理人,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仍然是以公民代理的方式進行訴訟代理。
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主要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們與當事人關係密切,相互間比較信任,對案情也往往比較瞭解,由他們擔任訴訟代理人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為單位時,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實踐中,不少單位都委託相關員工代理訴訟。這裡的「工作人員」,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性質來判斷。對於企業法人而言,是指與該企業有勞動關係的人;對於事業單位而言,是指與該單位有事業關係或勞動關係的人員。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允許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委託訴訟代理制度的一個特色。
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單位可以為本單位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被推薦的公民,既可以是本社區的居民或本社區、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人。「有關社會團體」,通常是指其職責或業務與案件有一定聯繫的社會團體,如婦聯可以推薦其工作人員在涉及婦女權益糾紛的案件中代理訴訟,以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新《民訴法》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之規定繼續保留,是因為在2012年《民訴法》修改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曾經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言,在專利訴訟代理中應當尊重目前專利代理人代理訴訟的現狀,為專利代理人繼續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代理專利訴訟保留一個口子。而且《專利代理條例》正在修改之中,專利代理業務範圍如同過去一樣包括了專利訴訟代理。
從現有情況看,全國通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有一萬四千多人,其中取得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有7909人;同時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和通過司法考試(或持有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超過1000名,其中(截止到2011年5月24日)有253人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而其餘人員主要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有關專利訴訟的代理,除了少數取得「雙證」的人外,實踐中往往是由專利代理人以公民代理的方式成為當事人企業的訴訟代理人。
由於專利代理人與企業之間長達數十年的合作關係,往往能夠取得企業的信任,所以被企業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也是正常的。但如果全部切斷企業委託專利代理人進行訴訟代理的途徑,固然有利於律師行業大舉進入這些原本屬於專利代理人長期經營的領域,有利於擴大律師業在專利訴訟代理中的市場份額,但目前律師界提供的專利法律服務能否真正滿足企業的實際訴訟需要,也是值得深思的。
立法機關沒有貿然採取行動,而是尊重現實,通過「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規定,為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在相關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推薦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對於資產評估師、註冊會計師、測量師、醫師等等專業領域的訴訟代理,也可以經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等社會團體推薦,而成為訴訟代理人。
有學者認為,經由社會團體推薦而成為委託代理人的公民,可以收取相應的費用、報酬,不受公民代理中不得營利的限制。
訴訟地位
委託訴訟代理人只有在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活動,才能與被代理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也才能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如果委託人與訴訟代理人就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不一致時,只能以當事人的陳述為准。被代理人還可以向法庭要求變更或撤銷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某些陳述。而且,委託人還可以變更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也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這就決定了委託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沒有絕對獨立的訴訟地位,不能成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但是,委託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又具有相對獨立性,這主要表現在:
-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委託權限範圍內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和如何為意思表示,是否和如何接受他人的意思表示,從而以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完成代理事務。
- 委託訴訟代理人有權拒絕委託人的無理要求,在必要時可終止訴訟代理關係。尤其是在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時,除了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外,還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自己的執業形象和法律的尊嚴。
- 委託訴訟代理人除享有委託人授予的權利之外,還享有法律賦予訴訟代理人的固有權利,如調查收集證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民訴法》第61條)。
- 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對委託訴訟代理人實施的訴訟行為,不能通過向被代理人實施予以取代。如法院向被代理人送達開庭傳票時,還應向委託訴訟代理人送達開庭通知書。
人數限制
對於當事人在一個案件中可以委託多少訴訟代理人,大多數國家的民事訴訟法都未作限制性規定,而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有些國家則對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數作了限定,如法國民事訴訟法只允許當事人委託一名有法定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代為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數作了限制,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人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民訴法》第58條)。在訴訟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委託了兩個訴訟代理人,應在授權委託書中分別載明每個訴訟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以保證代理活動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