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訴訟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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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基於委託人的授權而發生,委託訴訟代理的事項和代理權限的範圍也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委託人是否將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授予訴訟代理人,可以將委託訴訟代理權限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在一般授權的情況下,委託訴訟代理人僅享有純程序性質的訴訟權利,只能代為實施一般的訴訟行為,如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新證人到庭、陳述案情、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等等。通常情況下,授權委託書僅表明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實施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果當事人需要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某些與其實體權益密切相關的訴訟行為,則必須在一般授權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民訴法》第59條第2款)。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進行特別授權時,應將特別授權的事項和權限在委託書中明確載明,否則,委託訴訟代理人不得代為實施。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仍視為一般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也無權代為實施上述訴訟行為(《適用意見》第69條)。

取得

委託訴訟代理權基於委託人的授權而發生。授權委託須以法定的書面方式進行。根據《民訴法》第59條的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的事項和權限。為保證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對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提交到法院,法院應認真予以審查。授權委託書經法院審查認可後,受託人即取得訴訟代理權。

變更

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一定情況時,委託人可與訴訟代理人協商對訴訟代理權進行變更。訴訟代理權的變更通常表現為代理權的擴大或縮小、代理事項的增減、代理時間的延長或縮短等。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法院,並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民訴法》第60條)。訴訟代理權變更後,委託訴訟代理人應按照變更後的代理權進行訴訟活動,但其在代理權變更前已為的代理行為不因變更而失效。

消滅

委託訴訟代理權因一定情況的出現而歸於消滅。引起委託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 訴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
  2. 委託人解除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 委託期限屆滿;
  4. 訴訟結束,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務。

訴訟代理權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法院,並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在此之前的訴訟代理行為仍然有效。

此外,不少學者認為,被代理人死亡也是委託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對此持反對意見的學者則認為:

  1. 民事訴訟法中的委託代理與民商事實體法中的委託代理不同,委託訴訟代理的目的非常明確,在被代理人死亡的情況下,訴訟代理權繼續處於存續狀態,一般不會對當事人的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訴訟代理權的存續,免去了繼承人再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辛勞,並有利於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時、連續的維護。而且,繼承人如果對委託訴訟代理人不滿意,他可以在參加訴訟後對委託訴訟代理權限進行變更或解除,而沒有必要使訴訟代理權在被代理人死亡時即歸於消滅。
  2. 效益是民事訴訟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一,保持訴訟代理權的連續性,有利於訴訟程序圓滿、迅速地進行,有利於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將被代理人死亡作為引起委託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轉委託

委託訴訟代理關係建立在被代理人與委託訴訟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故委託訴訟代理人一般不得擅自進行轉委託。當然,如果授權委託書中明確授予訴訟代理人轉委託權限的,他完全可以在原委託授權範圍內轉委託他人代理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應向法院提交轉委託代理事項的授權委託書。法院應審查確定轉委託能否成立,並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轉委託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應在事後及時告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應由委託訴訟代理人自己對其所轉委託的人實施的訴訟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委託訴訟代理人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即使事先未經被代理人同意,也應承認其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何謂緊急情況以及在該情況下轉委託能否成立,應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確定。

民事訴訟法學界有人提出轉委託的訴訟代理問題,認為《民訴法》雖然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中可以轉委託的規定,但《民法通則》第68條明確規定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可以轉委託他人代理。從審判實踐來看,委託訴訟代理轉委託的客觀事實是存在的。為了滿足訴訟機制運轉的實際需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應當允許轉委託,但對轉委託的條件及其相關問題應作出規範性規定。就此,有學者提出如下建議:

  1. 轉委託人必須有合法的代理權;
  2. 轉委託必須是轉委託人基於特殊原因不能或不便履行訴訟代理職責而進行的;
  3. 轉委託必須取得委託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後認可;
  4. 轉委託要求轉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5. 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限不得超過委託人原來授予的權限。

此外,在適用轉委託訴訟代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在轉委託訴訟代理中,轉委託訴訟代理人仍然是原委託人的訴訟代理人,而不是轉委託人的訴訟代理人,因此,訴訟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仍歸屬於原委託人,而不能歸屬於轉委託人;
  2. 發生轉委託訴訟代理時應由原委託人與轉委託訴訟代理人就轉委託代理事項另外簽訂訴訟代理合同;
  3. 發生轉委託訴訟代理時,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即向法院遞交轉委託代理事項的授權委託書,並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