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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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PAGENAME} 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解散和清算等有具體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都是一人投資的企業,但兩者有以下區別:

  •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自然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投資人也沒有開辦另外的個人獨資企業的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在申請企業註冊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對其企業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只有在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時候,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