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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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是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对法人的分类。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律师协会、红十字会等都属于非营利法人;而公司等企业法人则属于营利法人。

由于财团法人性质决定不能营利,是“天生”的非营利法人。所以,这个分类主要是对社团法人的再分类。

有些观点主张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之外,还有中间法人

营利

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例如公司盈利后向股东分配红利。仅仅获取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如公立学校虽然收取学费或也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但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扩大其事业规模,“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属于非营利法人。

比较法

把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境外有立法先例。

日本

日本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一般法人(非营利法人)。一般法人,是指一般社团法人和一般财团法人,其均为非营利法人。为此,日本专门颁布了《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法》。将一般法人(非营利法人)进一步细分为公益法人和其他一般法人。成为一般社团法人或一般财团法人的要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得分配利润。成为公益社团法人或公益财团法人,除了非营利性外,还要求公益性。

; 美国 美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1987年)》已被美国多数州采用,该法将非营利法人划分为三种类型:公益法人、互益法人和宗教法人。美国国内税务局也依照公益和互益的标准,将非营利法人划分为服务公众型和服务成员型两大类。《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和《联邦税法》在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划分上有差别,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将宗教法人作为一种单独类型,《联邦税法》将宗教法人归入公益法人类型之中。但总体而言,美国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形态是按照组织目的标准进行划分的,公益法人和互益法人为其基本类型。

俄罗斯

俄罗斯民法典》第50条规定:“法人,可以是以获取利润为其活动之主要目的的组织(营利性组织),或者是不以获取利润为其活动之主要目的,也不在其参加者中分配所获利润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的非营利法人既包括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也包括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保加利亚非营利法人法》第2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自由决定其目的并可以决定从事公益活动或为私人利益而活动,这些决定应在章程、组织章程细则或附属修订中阐明。”《保加利亚非营利法人法》明确禁止所有的非营利法人分配利润,该法第3条第6款规定:“非营利法人不能分配利润。”关于清算后剩馀财产的分配,则区别公益法人与其他非营利法人,设定了不同的处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在按照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思路立法。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馀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馀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在法人一章,亦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