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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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中,既难归于营利法人,又不宜认定为公益法人的,即为中间法人

最典型的中间法人,应属合作社法人

  • 首先,合作社的出资人社员是重合的,社员是股东,也是事业的参与者,这一点与公司有本质区别,公司股东可以只参与红利分配,不是公司财富的创造者和劳动者。
  • 其次,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是为社员谋利,营利只是手段之一,互利互助、共同劳动,按资分配按劳分配结合,与公司股东完全按资分配判然有别,合作社具有共同富裕的属性。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归于特别法人,或许就是因为合作社的中间法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