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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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既難歸於營利法人,又不宜認定為公益法人的,即為中間法人

最典型的中間法人,應屬合作社法人

  • 首先,合作社的出資人社員是重合的,社員是股東,也是事業的參與者,這一點與公司有本質區別,公司股東可以只參與紅利分配,不是公司財富的創造者和勞動者。
  • 其次,合作社設立的目的是為社員謀利,營利只是手段之一,互利互助、共同勞動,按資分配按勞分配結合,與公司股東完全按資分配判然有別,合作社具有共同富裕的屬性。民法總則及民法典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歸於特別法人,或許就是因為合作社的中間法人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