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調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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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調查函,是由法院簽發的一種規範性法律文件,對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授予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權利。

獲得授權的律師憑委託調查函、生效判決及律師執業證,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及其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有義務積極配合。

但代理律師在取證時,也要注意遵守相關規定,如不得調查收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及與執行案件無關的信息;不得將調查收集到的信息用於與本案執行無關的用途等。

法律依據

長期以來,由於律師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力的保障,許多部門、機關及個人對律師調查往往持不予配合的態度。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只得依法申請法院調取有關證據。這給本來審判任務已經超負荷的法院工作又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而且事實上,也因法院工作量過大的原因,很多調查並不能高效的進行。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創造性的提出了法院以調查令、委託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產調查權。使得本無強制力保障的律師調查權有了法院調查權同樣的法律強制力,或者說是法院調查權合法、有效、可控的進行了延伸,很好的解決了目前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

……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並告知不能提供的風險。各地法院也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探索試以調查令、委託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產調查權。

依據這一規定,律師在執行過程中,只要取得法院出具的調查令、委託調查函,就可以作為法院調查權的延伸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有關單位、部門、個人如果拒不配合,就是對法院調查權的不配合,就可能承擔拒不配合法院執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