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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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經濟組織,是勞動者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享收益的經濟組織。

特點

廣泛存在的是農村中的專業合作社,即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在城市,隨著下崗、失業人員等群體的形成,個人出資、合作經營日益增多,工業、消費、保險、住宅、社區服務等合作經濟組織也大量湧現,其特點是:

  1. 合作者自願聯合,入社、退社自由;
  2. 合作社資本來源於成員的公平出資,不接受非合作成員的投資;
  3. 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而不是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決策權;
  4. 成員共同參與管理和勞動,分配是按交易量或惠顧額返回利益,而不是僅憑出資來分曲利潤;
  5. 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成員間的互利互惠。

這些特點體現著「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比起公司僅憑出資決定分配、私營企業「老闆一人說了算」的做法要合理,比起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更穩定。最重要的是,合作經濟不是私有制,它雖然承認入股勞動者的個人所有權,但合作社的所有生產資料均由入股的全體勞動者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生產資料中的共同積累由全體勞動者共同所有,謀求的是共同富裕,所以,它是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合作經濟與其他公有制經濟一起在國民經濟中處於主體地位。

分類

從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的經營事業區分,有以承包經營土地權入股為特徵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及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專業合作社;從入股的出資形式區分,有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也有以資金入股的。

設立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成為中國合作經濟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標誌著中國專業合作社進入依法發展的新階段。

按照該法規定,成立合作社,應當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規定的成員,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和組織機構,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符合這些條件的合作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合作經濟組織法人,係一種特別法人,是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或者依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的特別法人

合作經濟組織法人既不同於營利法人,也不同於非營利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它歸類為特別法人,該法第100條規定,「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並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