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特点
广泛存在的是农村中的专业合作社,即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在城市,随著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形成,个人出资、合作经营日益增多,工业、消费、保险、住宅、社区服务等合作经济组织也大量涌现,其特点是:
- 合作者自愿联合,入社、退社自由;
- 合作社资本来源于成员的公平出资,不接受非合作成员的投资;
- 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
- 成员共同参与管理和劳动,分配是按交易量或惠顾额返回利益,而不是仅凭出资来分曲利润;
- 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成员间的互利互惠。
这些特点体现著“互助、合作、民主、平等”的精神,比起公司仅凭出资决定分配、私营企业“老板一人说了算”的做法要合理,比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更稳定。最重要的是,合作经济不是私有制,它虽然承认入股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但合作社的所有生产资料均由入股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中的共同积累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谋求的是共同富裕,所以,它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合作经济与其他公有制经济一起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
分类
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事业区分,有以承包经营土地权入股为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从入股的出资形式区分,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也有以资金入股的。
设立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著中国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按照该法规定,成立合作社,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符合这些条件的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系一种特别法人,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或者依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特别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它归类为特别法人,该法第100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