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同一類組織,但其組織和功能有許多重合的地方。在農村,也還有相當數量的村僅有村民委員會,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此我國民法典第101條第2款規定:「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這樣的規定,對於解決村集體的許多財產問題、方便村民委員會進行民事活動,都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