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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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效力

法人登記具有公信效力,即凡法人登記的內容,應當推定其具有法律效力,他人相信登記的內容所為的行為有效;即使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登記及登記事項的公示,是法人制度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法律要求法人在設立、變更和終止時履行登記義務,如實登記法人的基本信息,並將這些信息向公眾公開。這是國家對私權主體事實的確認,能使公眾信賴登記信息的準確與真實。尤其在商事交易中,其他商事主體可以通過法人登記,獲知其交易對象的設立、存續、變動、註冊資本等基本情況,以便作出自己的商業判斷與決策。即使登記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他人信賴登記公示的信息而與之所為交易行為時,其正當權益不會因為登記的錯誤而受到損害。對此,我國民法典第65條也明確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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