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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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推定,亦称婚生子女推定,是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在法律上即被推定为生母和生母之夫的亲生子女。

婚生推定制度,实为一种契合人类伦理,简洁方便的法律推定。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尊严和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母子关系,基于母亲分娩的事实而容易确定。父亲与子女关系的确定,因父亲在子女孕育、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之特别则较为复杂,有时存在血缘上的父亲与母亲之夫不相符合的可能,确认父子关系需要启动特别的法律程序。一夫一妻制婚姻使得父亲身份的确定变得简单,仅依据婚姻关系就足以确立父子关系了。婚生推定是最便宜、可行的确定亲子关系的办法,它从子女的出生于母亲这一事实出发,直接认定子女与生母之夫具有血缘关系。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

立法

在法律明文设立婚生推定制度的国家中,推定子女为婚内所生的主要途径有三种: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 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法国民法典第312条和第314条规定:“夫妻婚姻期间生育的子女,夫为其父”;“夫妻结婚后满180天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并且视其自受孕起即为婚生子女”。依据该法,在婚姻解除后的300天之内出生的子女也是婚生子女。

瑞士民法典第255条第1款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的三百日内出生的子女,推定夫为父”。

日本民法典第772条第1款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依据该法,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在受胎期内与妻同居者,所生子女为婚生;婚前受胎,婚后所生亦同;婚姻被宣布无效也适用。子女出生前的181天至302天的期间为受胎期。在此期间的任何一天有同居行为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如经医生确认该子女的受胎期超过302天的,从有利于子女出发,也视为受胎期,推定为婚生。

中华民国民法同样规定,婚生子女的受胎期间,应为子女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在美国,法律对于父母的定义,往往建立在血缘上或与子女的母亲的关系上。普通法将父亲定义为:与子女具有血缘关系,与子女的母亲具有合法或社会关系者。实务上认为,对于已婚父亲而言,其与子女的母亲的关系较血缘关系更为重要,即母亲之夫推定为子女之生父,而不问子女的真正生父为何人。

英国法律规定,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不问其是否婚前受胎,只要出生时父母之间有合法婚姻关系,就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则不问子女出生前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子女均可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来的婚姻法从未明文设立婚生推定制度,但是,实际上,法定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是按照婚生推定理论予以安排的。实践中,确认父母子女关系也是遵循婚生推定的原理进行的。

婚生推定之否认

由于根据推定规则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必然性,所以推定结论允许当事人通过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即使强力推定,也不具有一锤定音的功效,当事人也可以利用一定的方法或证据予以反驳。推翻婚生推定的行为或主张,被称为婚生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