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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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推定,亦稱婚生子女推定,是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該子女在法律上即被推定為生母和生母之夫的親生子女。

婚生推定製度,實為一種契合人類倫理,簡潔方便的法律推定。有利於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尊嚴和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穩定婚姻和家庭關係,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母子關係,基於母親分娩的事實而容易確定。父親與子女關係的確定,因父親在子女孕育、生產過程中的作用之特別則較為複雜,有時存在血緣上的父親與母親之夫不相符合的可能,確認父子關係需要啟動特別的法律程序。一夫一妻制婚姻使得父親身份的確定變得簡單,僅依據婚姻關係就足以確立父子關係了。婚生推定是最便宜、可行的確定親子關係的辦法,它從子女的出生於母親這一事實出發,直接認定子女與生母之夫具有血緣關係。只需證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時丈夫與子女的母親有婚姻關係,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

立法

在法律明文設立婚生推定製度的國家中,推定子女為婚內所生的主要途徑有三種:

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的,推定為婚生子女;

  • 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
  • 子女在婚姻關係解除後300天以內出生的,推定為婚生子女。

法國民法典第312條和第314條規定:「夫妻婚姻期間生育的子女,夫為其父」;「夫妻結婚後滿180天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並且視其自受孕起即為婚生子女」。依據該法,在婚姻解除後的300天之內出生的子女也是婚生子女。

瑞士民法典第255條第1款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婚姻解除後的三百日內出生的子女,推定夫為父」。

日本民法典第772條第1款規定:「妻於婚姻中懷胎的子女,推定為夫的子女」。依據該法,妻於婚姻中懷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後,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銷之日起300日內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德國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在受胎期內與妻同居者,所生子女為婚生;婚前受胎,婚後所生亦同;婚姻被宣佈無效也適用。子女出生前的181天至302天的期間為受胎期。在此期間的任何一天有同居行為時,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經醫生確認該子女的受胎期超過302天的,從有利於子女出發,也視為受胎期,推定為婚生。

中華民國民法同樣規定,婚生子女的受胎期間,應為子女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在美國,法律對於父母的定義,往往建立在血緣上或與子女的母親的關係上。普通法將父親定義為:與子女具有血緣關係,與子女的母親具有合法或社會關係者。實務上認為,對於已婚父親而言,其與子女的母親的關係較血緣關係更為重要,即母親之夫推定為子女之生父,而不問子女的真正生父為何人。

英國法律規定,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不問其是否婚前受胎,只要出生時父母之間有合法婚姻關係,就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則不問子女出生前婚姻關係是否已經解除,子女均可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以來的婚姻法從未明文設立婚生推定製度,但是,實際上,法定有關父母子女關係的內容是按照婚生推定理論予以安排的。實踐中,確認父母子女關係也是遵循婚生推定的原理進行的。

婚生推定之否認

由於根據推定規則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必然性,所以推定結論允許當事人通過提出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即使強力推定,也不具有一錘定音的功效,當事人也可以利用一定的方法或證據予以反駁。推翻婚生推定的行為或主張,被稱為婚生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