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淫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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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淫幼女,屬於強姦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但它與普通強姦存在區別。

犯罪構成

符合下列特徵的,屬於姦淫幼女:

一、客觀上表現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不滿14周歲的女童為幼女,這是刑法規定的統一標準。由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故無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的生活作風是否良好,亦不論幼女事實上是否願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交,就屬於姦淫幼女,成立強姦罪。因此,支付錢款後,與賣淫的幼女性交即嫖宿幼女的,同樣構成強姦罪。

二、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主觀上是故意

行為人必須明知姦淫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本罪中,幼女屬於特定對象,是犯罪客觀要件的要素,行為人對此必須有認識,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根本不管女方是否幼女,在此基礎上決意實施姦淫行為的,就具備姦淫幼女的主觀要件。根據司法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好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