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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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与普通强奸存在区别。

犯罪构成

符合下列特征的,属于奸淫幼女:

一、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为幼女,这是刑法规定的统一标准。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故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的生活作风是否良好,亦不论幼女事实上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属于奸淫幼女,成立强奸罪。因此,支付钱款后,与卖淫的幼女性交即嫖宿幼女的,同样构成强奸罪。

二、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主观上是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奸淫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本罪中,幼女属于特定对象,是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根本不管女方是否幼女,在此基础上决意实施奸淫行为的,就具备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根据司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好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