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 一、行为对象。
在猥亵的场合,《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的行为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从而无论猥亵的是妇女还是成年男子,都构成本罪。在侮辱的场合,行为对象只能是妇女。行为人故意杀害他人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 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必须实施了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狠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在本罪中,猥亵是指针对成年男女实施的。伤害他人的性羞耻心,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一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
- 二是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
- 三是强迫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 四是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从情形三可见,猥亵不以接触被害人身体为要件,即使没有实际接触被害人身体,强迫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一样成立猥亵行为。这就使得利用网络,强迫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成为可能。因此,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伤害他人的性羞耻心”实际上是指导致被害人产生了性的羞耻心。
“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使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受到侵害。
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人在场,行为人强制实施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也成立本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换言之,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括了伤害被害人的性羞耻心,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的一切行为,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与猥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被害人的性羞耻心,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刑法》第237条第1款仅规定了“侮辱妇女”而没有规定侮辱“成年男性”,《刑法》第237条第3款仅规定了“猥亵儿童”而没有规定“侮辱儿童”,如果机械地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必然造成以下两种结局之一:其一,猥亵成年男子、儿童的是犯罪行为,但侮辱成年男子、儿童的不是犯罪行为。这不合理。其二。猥亵成年男子、儿童的构成猥亵罪,侮辱成年男子、儿童的行为在具有公然性的场合成立《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而在没有公然性的场合则无罪。这不妥当。
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情形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成年男子时,猥亵行为包括与成年男子性交行为在内,而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
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随著人们的性观念、社会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
- 三、行为方式
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
主体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6周岁的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褒、侮辱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行为人出于报复等动机强制狠褒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也成立本罪。
与强奸罪之区别
在被害人为妇女的场合,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二者的犯罪构成不同:
- 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 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此外应注意的是,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般不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处罚。